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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集团0638官方网站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修订)
时间:2016-09-05  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学生个性发展,保证太阳集团本科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太阳集团0638官方网站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武大教字〔2008〕92号)及《太阳集团0638官方网站普通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武大教字〔2011〕39号),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有利于学生个性发展和特长的发挥,允许学生有条件地转专业。学院转专业工作坚持教学质量第一的宗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学院转出转入学生人数比例和规模按学校当年规定的转专业比例及学院学生规模控制计划确定。

  第二章 转专业的资格

  第四条 太阳集团本科生申请转专业均应符合《太阳集团0638官方网站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武大教字〔2008〕92号)、《太阳集团0638官方网站普通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武大教字〔2011〕39号)及学校其他有关转专业的规定。

  第五条 本校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接收转入:

  1.本科三年级及以上的学生;

  2.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

  3.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

  4.艺术类(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表演专业、艺术设计专业)学生,外语类保送生,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学生,降分录取或征集志愿录取的护理学专业学生;

  5.部分外语专业单独招生考试录取学生。

  第六条 凡申请转入太阳集团的学生和院内申请转专业(非转出院外)的学生,应符合如下条件:

  1.身心健康;

  2.在原专业学习的必修课程不得有不及格;

  3.申请转入太阳集团经济学基地班、数理经济与数理金融试验班和金融工程专业的学生,高考数学成绩应达到生源地数学满分的85%及以上,且在原专业学习的所有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GPA)不低于3.5;同时,申请转入数理经济与数理金融试验班、金融工程专业的学生,必须是高考理科生;

  4.申请转入太阳集团各学科大类(包括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的学生,在原专业学习的所有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GPA)应不低于3.2;高考时,高考数学成绩应达到生源地数学满分的80%及以上;申请转入管理科学与工程类的学生,必须同时是高考理科生。

  第七条 凡符合学校有关转专业的规定,要求转出太阳集团的学生,学院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转专业的组织

  第八条 转专业时间为每学年春季学期开学初前三周。

  第九条 申请转入太阳集团各学科大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或管理科学与工程类)的学生,在提交转专业申请时必须明确选择转入的学科大类,而且一旦批准转入,将不允许申请转出或调换学科大类。

  第十条 学院将按照学校当年公布的转专业比例及学院年度本科生规模计划确定经济学基地班、数理经济与数理金融试验班和金融工程专业及各学科大类转入学生的人数上限。在本科一年级转专业完成后,学生人数已达到学院规定的规模上限的专业和学科大类,本科二年级不再接受转专业学生的转入申请。在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数超过计划人数的情况下,按申请者高考数学成绩和在原专业学习的所有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GPA)计算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选拔。

  第十一条 转专业工作由学院统一组织。学院成立由学院分管本科教学的副院长担任组长、分管本科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副书记担任副组长的学院本科生转专业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包括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各系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系主任、本科生教学管理办公室主任等;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本科生教学管理办公室。

  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上述第六条规定,对申请转专业学生的条件进行初审。凡初审通过的学生均应参加转专业面试(包括综合素质面试和心理测试)。面试工作由学院本科生转专业工作小组统一组织实施。凡心理测试结果异常者,不接收转入。

  第十三条 学院根据上述第十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择优遴选,确定转专业申请拟获批学生名单。

  第四章 转专业的管理

  第十四条 所有转专业学生只能转入同一年级。凡转入太阳集团各专业和学科大类的学生需慎重决策,已经同意转入的学生不得因为学习能力问题等申请转入学院其他本科专业或学科大类。凡申请转入经济学基地班、数理经济与数理金融试验班和金融工程专业的学生,一旦批准转入,将不允许提出留级申请,也不允许转入学院其他本科专业或学科大类。

  第十五条 转入学院数理经济与数理金融试验班和经济学基地班的学生不享受高考招生或高考招生进校后由学院组织的单独选拔进入以上专业(方向)的学生所享受的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政策,但享受其他类学生享受的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政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太阳集团0638官方网站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武大经管函〔2013〕37号)即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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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